点击次数:更新时间:2017-03-16 16:03:24【打印】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等36个部门联合签署发布了《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提出了三个方面26条具体惩戒措施,由36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联合实施。 为什么要选择在公路超限超载领域出台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联合惩戒的措施和手段有哪些?如何确定失信“黑名单”? 1为什么在公路超限超载领域出台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 去年8月,交通运输部与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部署了三个治超专项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效。受到现行法律法规制约,对违法超限超载往往采取行政处罚为主的管理手段,失信成本过低,威慑力有限。为进一步做好治超工作,应增加信用手段加强对超限超载运输的惩戒,提高严重违法失信的成本。 主要原因有3个方面:一是这符合国务院《指导意见》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明确要求。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既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损害国家公路网、道路桥梁等公共基础设施,也严重破坏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完全应当予以联合惩戒。二是具备失信联合惩戒跨部门跨行业“协同联动”的显著特点。对于超限超载运输的治理,涉及发改、交通、公安、质检、工信、工商、安监等多个部门,开展联合惩戒,有利于发动各地、各部门的力量,形成强大震慑,建立起自觉守信的倒逼机制。三是这也是落实当前联合治超工作的一项重要部署。这次备忘录的签署,是落实5部门联合治超《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可以有效利用信用机制加强对严重超限超载责任主体的惩戒,进一步提升治超整体效果。 2联合惩戒的26项措施包括哪些? 一是对失信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进行限制或禁止。包括:依法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限制企业经营审慎性参考、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依法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供新增项目核准时审慎性参考等8项惩戒措施。 二是对失信当事人加强日常监管,限制融资和消费。包括:加强货车生产和改装监管、加强重点货源单位监管、在重要路段和节点加强监管、供驾驶证审验换发时参考、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供保险费率厘定时审慎性参考、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向社会公布等10项惩戒措施。 三是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政策、评优表彰和相关任职。包括:依法依规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性政策的审慎性参考、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限制失信当事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禁止参评文明单位或道德模范、限制在事业单位的相关任职、限制在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任职等8项惩戒措施。 3这些措施如何落地? 目前,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的大力推动下,制定出台的备忘录都选择了联合尽可能多的部门共同开展惩戒工作,其中一个主要目的就是要扩大联合惩戒的影响和范围,形成惩戒的合力。这次《备忘录》选择了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最高法、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等36家成员单位联合签署,就是要借助多部门的惩戒力量和社会影响力,实施行业性惩戒措施和通用性惩戒措施。其中,行业性措施主要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信部、质监总局等部门实施,从运输全环节出发,在货车生产改装、源头单位监管、道路运输市场准入、重点路段监管、驾驶证审验等全方位进行惩戒和约束;通用性措施通过多部门联合协作,按照职责分别对失信责任主体的出行、融资、保险、对公众曝光、限制评优等方面进行惩戒和约束。这种多部门联合惩戒的模式,将大大提高公路超限超载的失信成本,为公路治超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撑。
4如何确定失信“黑名单”?
《备忘录》的联合惩戒对象,是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确定的相关责任主体。该文件明确提出,将10种情形的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名单: 5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经过36个部门的共同努力,备忘录今天正式对外发布,有关联合惩戒措施从备忘录印发之日起开始生效,多部门将联合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为治超工作提供强有力保障,保护公路设施安全。 由于备忘录刚刚发布实施,目前正在部署各地汇总相关信息,第一批名单还未出台。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工作制度,按照《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界定严重失信的十条情形,及时汇总各地相关信息,按季度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备忘录的有关部门提供失信当事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同时依法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信用交通”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 |